首頁 掛號服務 收費標準 門診醫療收費原則


 

門診各類身分收費

       

身分

掛號費(元)

部分負擔(元)

健保

120

80

70歲以上

50

80

70歲以下

120

80

中低收入

120

80

福保

0

0

榮民(70歲以上)

50

0

榮民(70歲以下)

120

0

持殘障手冊

120

50

持殘障手冊70歲以

50

50

三歲以下兒童

120

0

註:(健保身分)

1.門診手術及住院患者出院後 30 日內第一次回診,可減免部份負擔 3 0元

 



 
 

藥品部分負擔(自 1 12/07/01起)

 
藥費(元) 藥費部分負擔(元)
100元以下

0元

 101-200元 20元 
 201-300元 40元 
301-400元  60元 
401-500元  80元 
501-600元 100元
601-700元 120元
701-800元 140元
801-900元 160元
901-1000元 180元
1000元以上 200元

 

註1:保險對象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第一

次調劑以當次調劑慢性病藥品費用與一般藥品費用併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註2: 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1.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2.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及第三次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免部分負擔之對象

  

  1. 福保。
  2. 油症病人。
  3. 百歲人瑞。
  4. 三歲以下兒童。
  5. 無職業之榮民。
  6. 職業傷害。
  7. 屬於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重大傷病(需為有效期限內並符合當次就診診斷之重大傷病。
  8. 急性腦中風發病三十日內,不需申請重大傷病卡,免部分負擔。

 

 

 

最後異動日:112年 0 7月 0 6日